
娱乐资本论(微信号:yulezibenlun)观点:
10月20日,天津卫视《囍从天降》的一条微博引发了不少关注,认为江苏卫视《明星到我家》节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两档都以四位女明星为主体的真人秀节目,在节目创意上拥有极高的相似度。
电视节目的版权之争已是老生常谈的论题了,特别是在引进国外节目模式如火如荼的今天,版权纠纷更是各家的家常便饭,你控诉完罢我回应,最终的结果却往往是不了了之。对于电视节目版权而言,真的没有法律保障?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样的版权之争呢?
——————–娱乐资本论——————-
版权之争:江苏卫视《明星到我家》讲述的是张柏芝、黄圣依、李金铭、秋瓷炫四位女明星嫁到农村体验农村媳妇的生活。而天津卫视《囍从天降》则是每期也是四个女明星,去往六个不同的地点,目前已有贾玲、阿sa等明星的加盟。
天津卫视认为「明星嫁到百姓家」这样的节目创意,源于韩国JTBC电视台原版节目《伟大的婆家》,而天津卫视目前拥有《伟大的婆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模式升级改造和制作使用权。天津卫视声明,江苏卫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韩国JTBC电视台、天津卫视的合法权益并表明会提起诉讼
1.独家引进版权=独家版权保护?
近些年来,国内许多电视节目都打着引进的旗号花巨资买下国外知名电视节目的独家版权。由此,寻求版权保护就成了诸多版权引进者的首选救济方式。但,对于电视节目而言,「版权」真的存在吗?
我们必须意识到电视节目作为一种元素灵活的作品与电影作品在引进方面的不同。一部电影的引进可以叫「版权」的引进,引进者引进了一个确实存在的「电影作品」,无论从剧本、画面、台词还是演员表演,都是固定的,引进方要做的只是复制就行了。电影引进方应当被叫做区域发行主导方,垄断了一个地区该电影作品的发行权利。而反观一项电视节目的引进,我们会发现,一部节目在引进后要做彻底的改变,节目只留一个框架和主题,剩下的很多元素——如参与者、活动地点、场景设计、主持台词设计、游戏内容设计,都会根据文化环境和地域差异做出彻底的改变,甚至在具体环节与具体制作手法上都融入了一些新的具有创造性的元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的内容已经几乎完全消失了,环节设计的「创意」落实在著作权法中,只是不被保护的「思想」,被认为是人类智慧领域的公共产品,不应当被垄断。引进的电视节目「版权」不存在了。
那,所谓的「电视模板」到底是什么呢?
电视模板:电视节目模板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到最后形成电视节目模板,一般经过以下过程:脚本,即创意的文字记录,又被称为「纸上模板」;制作和摄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板。节目模板可以包含许多内容,有顾问、制作准则、图像、节目、舞台设计、排行榜、音乐等。引进一个电视节目模板,必须具体分析引进的内容中有多少包含的是诸如创意这样的思想,多少是属于独创性的表达。而只有那些真正属于表达的部分比如完全相同的背景音乐或者舞台设计等才能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由此看来,针对目前的节目「抄袭」之战,并非电视剧抄袭电视剧那样简单,也绝不能因为某个制作者买下了国外某节目「独家版权」,就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找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引入竞争法视角,反思营销模式
版权保护的重重困难让不少节目引进者或者制作者试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入手,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来对抗相似节目的制作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混淆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其实是通过对一部作品具有的版权价值衍生出来的商业品牌价值进行保护,从而规制一些商家的寄生营销行为。所以我们不难发现,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大前提是,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搭便车行为。《人囧》诉《泰囧》案中,《泰囧》的名称、演员等电影元素就造成了观众对二者的关联印象,存在利用《人囧》既有的商业品牌价值来营销自己商品的行为,所以得到了法院的肯定。而反观电视节目的营销,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两档节目除了主题方面近似之外,似乎并不存在江苏卫视刻意营造宣传效果,说是借用《囍从天降》或是韩国电视原版节目的品牌价值的情形。
3.电视节目导流,区别于电影营销
再看最近播出的各种真人秀节目,观众对其的认知大多从明星阵容、制作水准、场景设计的趣味性来认知,除非营销做出明显引导,观众很少会因为一个电视节目的「品牌」就对其产生兴趣,这不像电影——营销一旦引导观众走进电影院,就在最终的「票房」上构成「消费行为」。国内电视节目的观众喜好程度通常用收视率/网络点击率衡量热度(广告、冠名等其他盈利方式也多基于收视率产生),但从现有消费模式来看,似乎很难证明观众看某节目是因为受到另一个知名节目的影响。
这样的思考结果似乎给电视节目版权引进一个法律的空子——只有第一个引进者需要得到海外节目的授权,相似节目只要在营销时不做出「认祖归宗」的引导,便可独自起灶。在如今诸多类似的电视节目中,若想寻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要遵从上述逻辑。换句话说,如果被诉的相似节目只是在同样的题材上自行组织节目,却并不存在借用原版节目的知名度、影响力等来推销自己的行为的话,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可奈何。
电视节目的「撞车」,与电影寄生营销是两个概念,法律如何介入到电视节目的竞争领域,似乎还需要很多案例的考验,有好长的路要走。不过呢,我们也不用急,这条路,好深奥,又好有意思呦。
豆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