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作家温瑞安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声明,声讨霍尔果斯奇侠影业在代理他的三部作品的版权时不仅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个别员工还散播谣言,对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
对此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联系到了温瑞安的助理何包旦,对方表示目前不接受采访。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去年9月,奇树有鱼就发布过一份网大片单,其中由温瑞安的著作《四大名捕》改编的同名网大系列作为压轴项目,被寄予厚望。今年4月2日,《四大名捕》系列网络电影在北京举行发布会,奇树有鱼创始人兼CEO董冠杰和奇侠影业董事长浦晓江均有出席,温瑞安也来到现场助阵。
针对此事,小娱联系了奇树有鱼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没听说过版权有什么事情”,随后便不再回应。
至于奇侠影业,这是一家成立于2017年3月的IP版权运营机构,其董事长浦晓江曾在《四大名捕》的发布会上声称,“奇侠影业是一家专业经营超级IP开发与运营管理的新秀文化产业公司……奇侠将首先对《四大名捕》 这个超级IP进行全案开发。”
看样子,《四大名捕》恐怕是奇侠影业创立以来经手的首个项目。
根据温瑞安的声明,他三元钱就把IP代理权给了奇侠影业,奇侠影业反而有故意切断他和投资方联系的嫌疑。版权方、代理方和投资方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版权方在寻找IP代理公司时该注意什么?对此小娱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王国华律师。王国华目前正在帮温瑞安代理“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一案,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律师。
温瑞安在声明中控诉了奇侠影业的四宗罪。
一、奇侠影业的代理人在和开发方商洽时,只顾自身经济利益,完全无视在原合约中应对温书精神和原著保护权的维护,商洽的人员几乎都没读过温瑞安的书。
按照声明中所写,温瑞安与奇侠影业在签订合约时提到过要坚持原著精神。如果奇侠影业没有按照原著拍摄,温瑞安就有权提出解约。王国华律师表示,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温瑞安依然有权提出解约。“得看双方签订合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温润安的目的是运营好这个IP,同时忠实于原著,如果这两个目的达不到,他也有权解除协议。”
那如何避免与代理方产生纠纷呢?除了在签协议时注意写明违约条件,更重要的还是选择靠谱的版权代理公司。“首先要尽量选择规模比较大,代理过知名作品的公司。其次是看资金实力,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多的相应的专业人员。”王国华说。除此之外,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也是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显然,以这些条件来看,奇侠影业并不算靠谱。
二、 奇侠影业在第三合作方(有意制作、开发、运营温瑞安IP的公司及机构)面前散播谣言,造成非由他们来进行独家对接不可的讹传或误解。
版权代理分为一般代理权和独家代理权,独家代理权是排他的。但根据温瑞安的声明,奇侠影业的版权代理权并非独家。如果奇侠影业的个别员工真如声明中所言,造谣温瑞安“托孤”的行为属实,且留有证据,那就可以定义为法律上的侮辱和诽谤。王国华律师认为,这一行为有可能还涉及到虚假宣传。
三、 奇侠影业有故意阻截版权方与投资方的联系和交往之嫌,还欺骗或误导部分版权联合开发方,让他们在版权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把合同签了。
“这种情况在业内并不常见。我猜可能是IP方提出的要求,与这个代理公司和投资方达成的协议有一定的差异。”王国华说。不排除是奇侠影业的个别员工为了促成合作,和投资方谈判时降低了温瑞安提出的改编条件,但又怕温瑞安方面知道此事,所以故意切断双方之间的联系。
四、 代理方可能在温瑞安本人不知情下,让意图合作、开发、投资、授权方产生温瑞安是该代理方的大股东、老板、任职高层的误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奇侠影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是王丽英,有三位股东,其中并不包括温瑞安。奇侠影业的董事长浦晓江是蓝智投资创始合伙人。早在2016年底,就有新闻显示蓝智投资将会对温瑞安的武侠小说进行IP开发。
按照温瑞安的说法,在委托奇侠影业进行版权代理的这两年来,他几乎只收到极其微小的收益,既无作品放映,也无重大的实际收益。从温瑞安一再强调“这家公司不代表我本人的真实意思”“任何关于我的作品的改编剧本均需经过我的最终审核,否则当以违法追究。”可以推测,很可能是奇侠影业的个别员工打着温瑞安的招牌,不断降低改编要求吸引合作方,最终“蒙骗”一些合作方签下了合同。虽然是部分员工在执行时出了问题,但温瑞安依然认为,作为董事长的浦晓江难辞其咎。
业内版权方和代理方的纠纷时常发生,但大多数都会选择私下和解,重新商议一个新的合作方式。像这样发声明或者真正打官司的并不多。据了解,在和奇侠影业签订代理合同之前,温瑞安已经拒绝了48家公司的版权转让合作,还曾说过“没有好好看过原著的,最好不要碰我的作品”,足见他对遵循原著的坚持。王国华还记得去年因为《锦绣未央》抄袭案和温瑞安首次见面时的情形,在他看来,这是一个“非常有亲和力”的作家,能让他在微博上发严正声明声讨,看来是真的触碰到了他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