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有关电影《战狼2》的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战狼》投资方之一的青山亿水声明称,登峰国际独享《战狼》这一电影名称的全部权利,同时也是《战狼2》的唯一版权方。
有关影视版权的纠纷近几年随着影视的火热而数量增多,《战狼2》也仅仅是众多版权纠纷的一例。
影视圈相对封闭,此前的很多合作都是依靠熟人社会的相互信任,但随着资本发的涌入,越来越多的陌生人进入到这个圈子,此前的“约定俗成”已经无法解决利益扩大下的各种矛盾。而我国法律并没有随着影视圈的发展而完善,但是这个圈子里的法律人以及法律的相关解释却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而日渐成熟起来。
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了国内的几大影视公司,例如阿里巴巴、华谊、腾讯、乐视等,召开了著作权纠纷赔偿问题研讨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展开了讨论。这也从政府层面传出了信号,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已经有了鲜明的态度。
影视侵权一路走来,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一路艰辛?法官和律师是最能感同身受的那帮人。
1.《战狼2》发生版权纠纷
根据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传奇人影视认为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并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登峰国际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传祺人影视认为,登峰国际在未取得自己授予改编权及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对《战狼》进行改编、拍摄,属侵权行为。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微博的“案件播报”,据武汉传奇人称,它与登峰国际、北京某公司和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共同投资了电影《战狼》,其中武汉传奇人出资300万,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及版权财产权20%的份额,而登峰国际没有取得武汉传奇人授予的《战狼》改编权,并没有取得武汉传奇人授予“战狼”两个字作为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并以登峰国际的名义向广电总局申请了片名为《战狼2》的电影拍摄案,并引入其他投资制作方参与电影《战狼2》的投资制作。
而《战狼》的投资方登峰国际称《战狼》版权方从未向“武汉传奇人”授予或转让过影片版权;《战狼2》是登峰文化传播公司根据已经登记了版权的文字作品进行改编,不存在对“武汉传奇人”的侵权问题;“战狼”电影之名全部权利归登峰文化传播公司独享;《战狼》的另外一位投资人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发表声明称武汉传奇人影业是自己后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仅享有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无权干预“战狼”后续影片拍摄与片名的使用。
小娱后来联系到了《战狼》投资方春秋时代的负责人吕建民,结果对方回了一句:“不想回应,法庭见吧!”
2.法律规定与约定俗成
据一位影视圈资深人士称,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以及衍生品版权等权利,所有投资方都有权拥有,以及分得相应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还是加磅投资方。但是,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资方对项目只有收益权,没有任何决定权。而且,如果影视作品有拍续集,那么,第一部的投资方在第二部中,有优先投资权。
“也就是说,在影视作品续集中,出现了第一部没有的新投资方,但是原有的投资方想投资而没有份额,或者对份额不满意,这样做法违反业内规则。”这位人士称,“但具体到《战狼》的案例,《战狼2》并没有新添加的投资方,而且,前期码局的也都是原有的两家投资方,并没有其他原有投资方,直到保底之后,武汉这家公司才冒出来。”
据公开资料可查,《战狼》是由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而春秋时代(天津)影业有限公司就是后来发声明的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以武汉传奇人影视的出现应该就是所说的投资方引进的二级投资人。
对于武汉传奇人是否拥有《战狼》的版权,以及是否有权行使《战狼》的改编权,行业人士称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盈科律所王军律师称,如果《战狼》的投资方约定《战狼》的版权属于投资方共有,那么武汉传奇人有权分享行使《战狼》的改编权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投资方对于《战狼》的版权规定不明,没有规定《战狼》的版权到底归属谁所有,那么如果法院认定武汉传奇人享受《战狼》的版权,那么武汉传奇人则有权主张权益的权利。
《战狼2》的纠纷其实是影视行业一个很普遍的版权纠纷,影视行业的很多规定都是约定俗成,但是法律层面却并不认可。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有关影视版权的纠纷也是一路狂奔,经历了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3.影视纠纷的一路狂奔
盈科律所的王军律师是最早进入影视行业的一波律师之一,他已经进入这个行业将近十年了,他亲身经历了影视行业的兴起,也亲身经历了影视版权纠纷的一路狂奔。
王军律师刚刚进入这个领域的时候,生意非常冷清,2012年开始感觉到影视业务开始上涨,2014年业务量得到了飞速提升,而那个时间点也正好是中国影视行业开始飞速发展的关键时间点。
影视圈相对封闭,据盈科的王立岩律师称,影视圈里熟人关系多,很多合同都是在聊项目的时候就签了,但是合同规定都非常笼统,很多条款都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使得纠纷发生了,法官都无法根据合同进行判定。
王军律师还提到,中国影视公司跟国外影视公司合作的时候合同的厚度就能看出专业程度,一般外国公司的合同恨不得是一本书,而中国公司的合作就是几页纸。
随着影视纠纷的增多,外加现在IP价值飙高,纠纷的成本也在变高,影视公司对于合同越来越重视。之前几页纸的合同开始变多,条款越签越细。
例如对于什么时间点行驶影视改编权的问题,现在的规定也是越来越明确。此前规定不明的情况也逐步得到改善,例如在什么时间点算完成改编权,“是剧本第一稿完成算是行使了改编权,还是剧本终稿?还是杀青?还是等到公映许可证批下来?现在很多公司在合同中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约定。”王立岩称。
另外,随着影视纠纷的增多,法院对于影视纠纷的了解程度也比之前要深入很多。
据王军介绍,因为我国法律对于版权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法官的业务水平也越来越高。此前他打过一个官司,有一个电视剧导演在电视剧拍到一半的时候突然不干了。而合同中只用了三个字“盯全程”来规定了导演的工作。王军称:“盯全程’应该是说既包括前面的审核剧本,指导修改剧本,看景、选演员,建组,拍摄,包括指导剪辑人员后期修改制作完成的内容,送审拿到了公映许可证,这才叫盯全程,但是这样的概念没有合同的描述,对于法官来说,很难形成这样一个认知。”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律师就需要向法官来解释行业内“盯全程”到底是什么意思,法官需要对这个行业有所了解才能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最终片方还是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全额支付了导演的费用。
影视类案件越来越多,法官对这个行业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他们也经常会组织影视公司来法院进行座谈,来共同探讨这个行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例如最近北京知产法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信息,北京知产法院组织了国内的几大影视公司,例如阿里巴巴、华谊、腾讯、乐视等,召开了著作权纠纷赔偿问题研讨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展开了讨论。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北京知产法院也一直在加大惩罚力度,据了解,目前的惩罚力度要比前几年高了几倍之多。王立岩律师也有相同的感受,感觉法院在惩罚措施上提高了标准。
另外,随着影视IP越来越值钱,影视纠纷的标的额也在逐步提高。一位北京法院的法官称,这几年影视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例如唐德诉灿星《中国好声音》侵权一案,唐德直接给北京知产法院缴纳了3000万的保证金和一亿元的责任担保函,并要求灿星停止侵权。当时北京知产法院的法官看到3000万的“天价”保证金也是惊呆了。